3月10日上午,黄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雷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城市陈河镇中街200号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姜某某使用的平衡车追尾相撞,造成站在平衡车上的姜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黄某某驾驶电动车逃逸。
办案民警依法认定,黄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黄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姜某某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之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