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城市陈河镇机房村周岗湾周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经东马坊办事处程西村路口时,因强行超车将正在左转的一辆电动车撞倒,造成电动车主芦某某当场死亡。
5月10日5时24分许,周某某驾驶鄂ABR25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9F29挂)沿G34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马坊办事处程西村路口时,遇前方芦某某同向驾驶的电动车正在左转弯的过程中,措施不力,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与电动车相撞,造成芦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办案民警介绍,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及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芦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湖北孝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