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项证明中,公安部门30项、民政部门23项、人社部门40项、卫生计生部门34项。按照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可分为四类:
因设立依据废止,直接取消的,28项。如“医疗机构校验”事项,原需要房产证明,现不再要求提交。
取消后,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调查查证的,58项。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取消后,通过其他证照替代办理的,34项。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原需要验资报告,现改为由银行进账三联单替代。
取消后,通过个人书面承诺办理的,7项。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需要遗失证明,现改为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